发布时间:2026-08-28 15:57:24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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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波诉杭州某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平台为鼓励用户继续购买服务、提升用户消费黏性而推出的会员积分,属于用户使用平台服务获得的个人权益增值,而非平台向用户出售的商品;平台与用户就积分兑换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后者确定管辖法院。
【案号】(2023)渝05民辖终20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2
2
——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政府面向大学生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专款专用,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孵化服务机构与创业者约定,以政府发放的科技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影响大学生创业补贴的效能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该收费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号】(2025)浙01民终1307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1
3
——胡某妮、范某凤诉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的初始诉求中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补充合同有效情形下关于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备位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备位诉讼过程中,需要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以保障被告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重新指定。
【案号】(2025)闽04民终1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1
4
——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入库编号】2025-14-2-137-001
5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故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依法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22)川民再1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8-2-137-001
6
——上海某电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职务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内部职务选任,其职务身份决定该代理对外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职务代理人就其职务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其职务、行为表现形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号】(2023)沪民申260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6-2-137-001
7
——叶某琳诉厦门某医院、第三人朱某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 胚胎权利人有权对经合法正规途径培育的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且相关行为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经冷冻胚胎共同权利人同意,离异女性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将保存的冷冻胚胎以适当方式予以返还。2. 人民法院应审慎考虑冷冻胚胎返还存在的监管风险和技术风险,对离异女性请求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返还方式不予支持。离异女性指定具有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代为接收和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闽02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137-002
8
——李某华诉河北省保定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生育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4)冀0606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137-001
9
——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在判断消费者是否因虚假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时,不能简单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而是应当根据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背离常理、常识,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被误导,但是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使其因此被误导的,仍然构成消费欺诈。
【案号】(2026)京03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2
10
——东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以及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约定,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纠纷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具有合法性依据。2.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对纠纷的判定需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法定要求,在效力上处理结果应当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案号】(2021)沪01民终442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6
11
——周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物品本身性质、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否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作出判断。
【案号】(2021)川19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137-002
12
——陈某其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梅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当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重大损害时,电商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消费者损害凭证是否齐全、救济程度是否紧迫、商家是否怠于处理等情况,冻结或扣划商家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协助消费者维权。2. 协助消费者维权既是电商平台的权利,也是电商平台的义务。商家以电商平台冻结或扣划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违法为由要求平台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民终1866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