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人民法院案例库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中)

发布时间:2026-08-28 15:59:56    阅读量:


图怪兽_继承法律通用大气简约.png



13

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2)鲁068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2

14

3

胚胎移植手术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计生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医院应依当事人请求继续实施手术

——王某女诉厦门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因不孕问题在医疗机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在丈夫一方因故死亡后,并不当然终止。丧偶妇女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除有确切证据表明胚胎移植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外,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1

15

网络直播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案号】(2019)沪02民终82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4 

16

未成年人文身纠纷的责任承担

——周某某诉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监护人向文身店主张返还文身费用的,文身店应当返还。若因文身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无法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请求支付后续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赔偿,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4-2-137-001 

17

负有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实际是当事人建立服务合作的基础,若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一方无法获取涉及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理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事后对相应合作事宜重新协商。否则,应就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137-007

18

对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

——周某诉某甲速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司法裁判不应忽视市场交易成本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

【案号】(2022)粤0105民初1179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137-004

19

互联网公司单方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以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

——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基于商业惯例与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实则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合同效率的结果,“接受或走开”法则是格式合同最明显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时,关注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对这种“限制自由”的自由进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平台,可以提供差异性、适配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平台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时,基于其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商业特点,可以设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互联网平台这种基于限制用户契约自由而获得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应正当审慎行使,明确其权利界限,不得减损用户的合法权益。(3)应当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契约正义原则仍得以全面贯彻。对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平台法定义务等行为,当属无效。

【案号】(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137-003

20

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时的违约责任认定

——某支付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银行卡收单机构利用外包服务拓展市场时,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到对特约商户资质审查义务的,在收单机构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及比例可参考外包业务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替代性、损害发生的可控性、责任减轻的有限性等因素确定。

【案号】(2021)沪74民终49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137-001

21

跨境股权交易中,就目标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认定

——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就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的义务主要系就股权交易自身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经签署的相关工程合同,受托人并非基于该工程合同当事人(业主或承包人)的立场,从签约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而是为工程业主股权交易相对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就工程合同是否阻碍、影响股权交易等问题进行审查。工程合同虽与案涉股权交易相关,但终非法律服务合同直接之所指,故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不应对受托人苛以相关工程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律师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亦不应要求受托人对工程合同尽到和股权交易一样的审查义务。在不超出该股权交易目的之范围内,受托人对目标公司事先已经签署的工程合同的审查,限于合同是否存在诸如“控制权变更”条款等阻碍影响股权交易完成或者对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案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318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12-137-003

22

信用证项下银行寄送单据时如何理解和把握谨慎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

——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交易的生命血液”,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的重要功能。根据UCP600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银行对报文传输、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本案中,甲股份银行盐城分行自行选择邮寄服务,对邮寄内容其并未勾选“物品”,而是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改为“包裹”。该邮件因标识为包裹而被印度海关扣留,属于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变故,根据UCP600上述规定,甲股份银行盐城分行不承担责任。本案正确适用UCP600国际惯例,阐明银行在传递单据过程中的义务,避免银行承担过重责任,维护信用证交易秩序。【案号】(2021)苏09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12-137-002

23

未经协议一致确认的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的护理等级及相应护理费用变更的效力认定

——上海某某某年公寓诉某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养老入住协议书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护理等级确定及变更等相关内容,各方应依约履行。2.养老机构有权依照住养老人的健康状况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变更护理等级及护理费标准,如监护人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复评,如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但无充分理由的,不予认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3

24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的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案号】(2016)沪01民终8534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2

来源:法信


友情链接: 百度 腾讯 新浪 淘宝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