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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下)

发布时间:2026-08-28 16:53:0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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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其带来的不便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李某某诉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应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同时,企业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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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须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案号】(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7-12-137-003

27

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先适用仲裁,后适用诉讼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仲裁一裁终局而无效时,“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的效力。【案号】(2020)沪01民辖终780号民事裁定【入库编号】2024-10-2-137-001

28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履行地变更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在约定地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经营者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且该变化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案号】(2021)鄂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7-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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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

——郭某诉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案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7-2-137-002

30

常旅客计划中旅客不当行为的规制与权益保护

——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与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予乘机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结合当前。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案号】(2019)沪01民终1175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7-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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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可否设立留置权

——某港务公司诉某船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用作债务的担保,包括留置方式的担保。【案号】(2018)鲁7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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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幼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叶某某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幼儿园作为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家长针对幼儿园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幼儿园因此而应予以处罚,作出将幼儿劝退出园的处理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应对幼儿隐私权进行赔偿性补偿。【入库编号】2023-16-2-137-006

33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吴某某诉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货物重量无故障等问题导致快递货物灭失,快递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在管理、承运快递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快递公司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案号】(2022)粤民申17623号民事裁定【入库编号】2023-16-2-13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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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若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则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黄某诉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老年人在办理入住前已对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案号】(2022)粤01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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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及其经营者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

——甘某权、甘某龙诉周某丽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矫正”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案号】(2021)粤民再284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2

36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享有解除权

——常某诉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案号】(2022)粤03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1

37

政府部门以服务费未经审批确认为由拒绝付款之抗辩效力的认定

——某电力咨询公司诉某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有关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要求政府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按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案号】(2020)辽01民终15053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8-2-13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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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16-18-2-137-001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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